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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立新社区九头村综合更新单元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2021.07.08

东城街道立新社区九头村综合更新单元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东城街道立新社区九头村综合更新单元4地块

地块调查面积:10430.59平方米

地块地址:东莞市东城立新社区九头村(中心地理位置:东经113°45'36.84"、北纬 22°59'1.79")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睿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块原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

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R2+C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中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东城街道立新社区九头村综合更新单元4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现东莞市睿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拟对该地块办理协议出让、三旧改造土地供应业务,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R2+C2)。根据《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环[2018]310号),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调查地块关于土地权属、使用权人变更情况分成北侧、南侧两个区域描述,其中北侧区域面积为6586.73平方米,历史至今土地权属均为东城立新社区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1995年前土地使用权人为东城立新社区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1995年至2009年土地使用权人为东莞恒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至今土地使用权人为东城立新社区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南侧区域面积为3843.86平方米,90年代前土地权属为东城立新社区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90年代初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将该区域征收为国有用地,2008年东城立新社区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换回地块南侧区域,由于尚未办理国土变更手续,相关土地权属文件仍显示南侧区域的土地权属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目前正在办理南侧区域的国土变更手续。南侧区域实际土地使用权人历史至今均为东城立新社区九头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历年卫星地图和人员访谈了解,调查地块北侧区域1995年前为农林地,1995年至2009年期间存在东莞恒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两家企业为同一企业法人,生产产品一致,主要从事实木、五金餐台、餐椅及沙发家私的生产;2009年至今为空置状态。地块南侧区域2007年前为林地,2007年地块南侧区域存在外来回填土情况,填土来源于块外东面林地开挖建设雅园新村产生的基挖土,2007年至今均为空地、绿地,其中2016年至2018年周边居民在南侧区域进行蔬菜的种植,2020年11月地块进行除草平整工作后,至今为空地。

根据地块相关资料分析、现场勘踏及人员访谈等,调查地块曾用于农作物种植,期间可能存在有机氯农药的迁移污染,且地块存在不同程度的回填情况,同时考虑到地块北侧存在家具生产的企业,在其原辅材料的使用、生产工艺、运输成品车辆及设备维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VOCs、甲醛、石油烃(C10-C40)的迁移污染,故将整个地块作为重点关注区域,关注污染物包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醛。

调查地块外南面的金典家具在其生产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对调查地块产生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迁移污染,根据对北面区域历史至今存在的恒益家私公司、润骉汽修公司和彤星新材料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识别分析可知,地块北面区域的企业可能对调查地块产生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迁移污染。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土壤筛选值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土壤砷风险筛选值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A中的土壤环境背景值(60mg/kg)执行,甲醛风险筛选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进行推导,土壤甲醛风险筛选值为15.9mg/kg。本次调查地下水筛选值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其中石油类、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甲醛筛选值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了13个土壤监测点(包含2个土壤监测对照点),调查深度为6.11~10.20m,项目组分别于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4日进行土壤样品采集,共采集土壤样品57个(其中土壤检测对照点位样品2个,不包含现场平行样品);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1项)、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甲醛以及有机氯农药类(6项),土壤环境调查结论如下:

本次调查于地块外采集了2个土壤对照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外对照点DZ01的pH值为4.67,DZ02的pH值为5.83;重金属中砷、镉、铜、铅、汞、镍均有检出,六价铬均未检出,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类、有机氯农药类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的检出结果为56~157mg/kg,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甲醛均未检出,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值要求(15.9mg/kg)。

地块内共有57个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的检测,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4.41~9.12,其中36个土壤样品的pH值小于7,21个土壤样品的pH值大于7,总体来看,调查地块以酸性土壤为主;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检出,六价铬未检出;38项有机物仅1项四氯乙烯检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检出结果范围为50~794mg/kg;有机氯农药类均未检出,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有检出,检出结果范围为0.31mg/kg~1.85mg/kg,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值要求(15.9mg/kg)。因此无需对地块土壤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本次调查采样组于2021年01月07日在地块外采集了1个地下水样品,在地块内采集了3个地下水样品,共采集了4个地下水样品,检测了浑浊度、pH值、铁、锰、铜、锌、铝、钠、汞、砷、硒、镉、六价铬、铅、镍、石油类、苯、甲苯、二甲苯(总量)、乙苯、苯乙烯、甲醛、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共27项);于2021年02月28日在地块外采集了1个地下水样品,在地块内采集了3个地下水样品,共采集了4个地下水样品,检测了石油烃(C10-C40)共1项。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地下水环境调查结论如下:

2021年01月07日:

地块外地下水对照井的pH值为5.52,偏酸性水,其余26项监测项目共检出7项(浑浊度、锰、锌、铝、钠、纳、石油类、滴滴涕(总量)),其中浑浊度、锰共2项指标出现超筛选值情况。

地块内地下水监测井pH值范围为5.11~5.76,偏酸性水,其余地下水指标26项共检出10项(浑浊度、铁、锰、锌、铝、钠、纳、砷、石油类、滴滴涕(总量)),出现超筛选值的污染物为浑浊度、铁、锰共3项,浑浊度在D1(下游)、D2(上游)、D3(下游)三个点位均超筛选值,最大超筛选值倍数为2.2,铁在D2(上游)超筛选值,最大超筛选值倍数为5.4;锰在D1(下游)、D3(下游)超筛选值,最大超筛选值倍数为81。地块内上游、下游地下水监测点位出现超筛选值项目。其余检出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石油类、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附录A中相关标准要求,甲醛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关标准要求。

2021年02月28日:

地块外地下水对照井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为0.38,地块内地下水监测井石油烃(C10-C40)仅D1点位有检出,地块外及地块内地下水对照井均未出现超筛选值情况,均满足地下水相关筛选值要求。

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均已供应自来水,不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所以不存在饮用地下水暴露途径;此外,超标污染物铁、锰在地下水中不生成气态污染物,不存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暴露途径。因此地下水污染物锰、砷不存在暴露途径,地下水中的超筛选值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本地块无需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鉴于调查地块地下水污染物中铁、锰的检出结果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且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因此建议在后期开发过程中不对地下水进行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甲醛、邻苯二甲酸酯类及有机氯农药类等污染物含量均未超出相应的风险筛选值,因此无需启动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在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的情况下,通过风险分析,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出筛选值的项目对人体健康的风险是可接受的,无需启动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四、总结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东城街道立新社区九头村综合更新单元4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故该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R2+C2)进行再开发利用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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